各市、县(区)联社、合行:为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省联社制定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联社理事会及各社员社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联社业务处联系。
一、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主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教育部门协商,争取地方政府出台相应配套的优惠政策,争取相关部门各类资金账户在农信社开立。
二、坚持贷款审批独立性,科学管控风险。对符合本《办法》贷款条件的对象,要按贷款程序实行独立、自主审批,对其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将风险控制在补偿金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国家助学贷款形式,多渠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更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六厅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和农村信用社有关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由生源所在地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以下称借款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国家给予一定贴息和风险补偿的信用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份,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贷款人营业机构办理。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签约、分次发放、专款专用、按年计息、按期偿还”操作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金额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建籍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六条 为增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偿还能力和便于贷后管理工作,本贷款必须由其他共同借款人与借款学生组成借款主体(以下称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由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的借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也可由其他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经贷款人认可的第三人承担。
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同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连带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连带义务。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习刻苦、无违法违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3)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申请贷款的贷款人辖区内;(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5)诚实守信、还款意愿较强;(6)具备一定的贷款偿还能力。(7)在贷款清偿前,能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详细住址等。(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已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其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相关政策或法规之规定。
第三章 贷款利率、期限与用途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实行按年计收,其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限,但还贷期限不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 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核推荐意见;
(三) 借款学生的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四) 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 贷款人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程序包括: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推荐→贷款申请、受理→贷款人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划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贷后管理其他工作。
(一)借款人凭有效证件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意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对象条件的,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核推荐意见。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借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及时通报贷款人,作为贷款审批的参考。
(二)借款人持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署审核推荐意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向户籍所在地贷款人营业机构申请贷款,贷款人营业机构对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按规定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对其贷款申请予以受理。
(三)贷款人按照《福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对其贷款申请进行独立的调查、审查、审批,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借款申请人做出审批答复。
共同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般均超过60周岁的,原则上贷款均由联社或合行本部审批,如因业务拓展需要,在风险可控条件下也可授权其分支机构审批。
(四)对贷款人经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次性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总额授信,并与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见附件2)。
(五)签订借款合同后,第一次发放贷款,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必须到贷款人业务受理营业机构,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此后每学年发放贷款,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必须亲自到贷款人业务受理营业机构,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如遇借款学生勤工俭学等特殊原因,不能回乡办理贷款发放手续的,可书面委托其共同借款人代为办理贷款发放相关手续。
每学年发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发出的收费通知书所载明的金额。
贷款人将贷款转入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后,由借款学生授权委托,贷款人从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就读高校的指定银行账户,并注明“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六)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于每月10日前将贷款明细清单报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作为拨付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依据。
(七) 第二学年(含)以后贷款发放,借款学生所就读的高校要出具借款学生品行证明材料,作为贷款人第二次(含)以后贷款发放的依据。
(八) 贷后管理、催收等相关工作按照福建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同时、贷款人要密切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取得在贷后管理、催收等相关方面工作的支持与协助。
第五章 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一个月;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结有关手续次月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是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贷款人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
第十七条 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省联社及时了解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归集情况,协调资金及时到位。根据需要,贷款人也可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
第十八条 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办理程序:各贷款人于每年10月
10日前计算出截止至每年度12月20日的应收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数额,并抄列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联社;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人清单后,进行确认核对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负责对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申请与归集,保证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款项足额划拨给省联社;省联社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解拨付给各贷款人;贷款人于每年12月20日将贴息资金代理发放到各借款学生的个人结算账户,有关风险补偿金的财务核算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偿还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原则上按照合同规定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的,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可持所在高校开出的证明,按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贷款人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需要中止贷款的,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可直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借贷双方同意,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若借款学生无法到现场提出申请,可书面委托其共同借款人代为办理申请中止贷款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贷款人可按照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授信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一条 在高校继续攻读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借款学生需要申请贷款还本宽限期展期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人提供继续升学的书面证明,并与其共同借款人一同向贷款人提出贷款还本宽限期展期申请,贷款人可为其办理贷款还本宽限期展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应当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在借款学生个人结算账户足额存入当期应偿还本息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可对其违约行为采取计收罚息、添加征信系统个人信用记录等惩罚性措施。
第七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单独建立台账,实行单独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贷款人在自愿自主的前提下,与保险机构合作,投保“助学贷款信用险”。贷款人投保的保费,可用风险补偿金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本次汇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