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院“我最喜爱的班导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教育学院“我最喜爱的班导师”评选活动程序规范,保证评选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采用学生代表选举法,各班级的代表人数按固定名额制产生,即各班级均推选15名学生代表。在组委会的监督下,由各班级按规定名额自行推选学生代表参加候选人事迹宣讲会,并进行投票。
第三条 参选班导师必须是具有教育学院正式聘任的班导师,且已带满一学年或一学年以上本科生的班导师。
第四条 凡学籍在教育学院的全日制在本科生都有评选权。每一名评选人在一次评选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 评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评选人、被评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选基本流程
第六条 评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各班级推选候选班导师,并组织全院各班级代表进行投票。第二阶段为学院评选,届时将召开候选人述职大会。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七条 院团委主席团成立活动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筹委会由院团委主席团成员产生。组委会由各班级班长、团支书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起草“我最喜爱的班导师”评选活动项目策划书;
(二)拟定项目流程及进度安排;
(三)联络各班级,成立“我最喜爱的班导师”评选工作组委会;
(四)收集与保存评选过程中产生的评选凭证。
第九条 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各个院部的候选班导师推选方案;
(二)汇总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三)宣传公选办法及相关评选信息;
(四)组织召开候选人事迹宣讲会;
(五)确定评选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六)受理对评选中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评选者与参选者
第十条 评选者的权利:
(一)凡学籍在教育学院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都有参与学院候选人推选的权利;
(二)凡学籍在教育学院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公选阶段都有推选和被推选为本院部学生代表的权利;
(三)每一名评选人在一次评选中只有一次评选权;
(四)放弃活动的评选权;
(五)对评选进行揭发、检举等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评选者的义务:
(一)对自己最喜爱的班导师做出理性的选择;
(二)不参与有关违背评选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参选者的权利:
(一)对评选办法存有异议的建议权;
(二)对评选进行揭发、检举等监督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参选者的义务:
(一)配合组委会完成院部推选、全校公选;
(二)在不涉及隐私的情况下,公布自己有关评选的信息。
第十四条 参选者的评选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二)治学态度严谨,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主动开展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教育,严格审核和把关研究生的科研和学术论文;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科研工作成绩显著;教学态度端正,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效果突出,在研究生培养中勤于探索、勇于创新,所指导的班级学生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
(四)关爱学生,师生关系良好。切实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注意加强与研究生的沟通联系,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生活、心理和就业中的实际困难,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五)所带研究生在学术科研、课程考试、论文答辩中无学术不端行为,也没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推选阶段的基本程序:
(一)评选办法在本院网站上公布;
(二)推选过程公开公正,并做好选票的归档、封存;
(三)推选结果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推选阶段的评选办法建议:
(一)投票制
1、由“我最喜爱的班导师”组委会本单位委员组织本班级学生投票;
2、评选时参加评选的成员必须超过全体学生人数的五分之四,评选方可进行;
3、自行制作选票。选票归档、封存需当场完成,最后提交筹委会留档;
4、票数最高者为院部的候选班导师;
第十七条 学院评选阶段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候选述职大会,班导师现场展示本人担任班导师期间教学风采、学术成就、师品师德等方面内容。
(二)学院评审组对述职内容进行现场打分,同时对《班导师手册》打分。
(三)结果公示
1、学生投票(30%)+述职评分(30%)+班导师手册(40%)三者相加分数最高的班导师为“我最喜爱的班导师”(班导师总数的10%);
2、组委会公布评选结果。
第六章 对评选的监督及对违反评选办法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为保障评选人的评选权、被评选人的被评选权,对出现下列行为的,组委会将遵照学生处等指导部门的意见,取消其评选者和参选者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一)用暴力、胁迫、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评选或妨碍评选人自由行使评选权的;
(二)伪造评选文件、虚报评选票数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三)对检举、揭发评选中的不当行为或对评选提出异议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打击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有其他影响或破坏评选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学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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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