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外院外〔2021〕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来华留学生招收、培养工作,提高我校来华留学教育工作水平,保证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纽约国际手机登录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生
第一条 我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来华留学生招收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具备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的非涉密学科和专业,可申请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
第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指标单列。国际教育中心根据我校来华留学生总体规模发展规划,会同二级学院、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拟定年度来华留学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指标分配初步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类别分为学历生(本科生)和非学历生(预科生、进修生)。学校制定和公布来华留学生招生简章,并严格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录取来华留学生。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须为非中国籍公民。根据《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来华进行本科阶段学习的,必须持有效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4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月30日前)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二)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以及国家和我校规定的录取体检要求。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等其他传染病的,不予录取。
(三)学历和年龄要求:申请攻读学士学位,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25周岁。申请学习汉语言或其他专项技术的,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不超过30周岁。
(四)语言水平要求:对于来自官方语言为非英语国家的来华留学生,申请英文授课专业学历学习的,需提供英语能力证明;申请中文授课专业学历学习的,汉语水平需达到HSK4级及以上水平,未能达到汉语水平的,可视情况要求学生汉语补习一年。对非学历生的语言水平不做硬性要求,但应确保来华留学生的语言能力能够适应专业学习的要求。
第五条 培养学院应当对申请入学的来华留学生组织考试或考核,根据学科特点自行设置不低于学校留学生入学标准的录取准入门槛。考试或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学术能力、语言水平、对华态度等。考试或考核可采取笔试或者网络、电话面试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培养学院同意录取的,应经培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拟录取名单加盖培养学院公章并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交国际教育中心。由国际教育中心汇总后报学校校务会批准,并报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第七条 国际教育中心根据最终录取名单及类别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外办等部门,并负责向被录取者寄送《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纽约国际手机登录录取通知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期限,持有效护照、《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等有关证件到国际教育中心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到校报到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4日,且原则上不能超过《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写明的报到截止日。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本人可向国际教育中心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学校审批同意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学校申请入学。因身心健康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还须提供医院康复证明。学生到校后应前往我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中心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对来华留学生的录取资格、学历证书、语言水平、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并给予办理居留手续。申请时递交在学证明的学生,应补充提交学历证明原件或者公证件。
第十二条 复查发现新生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学籍: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证明、语言水平证明、体检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录取通知书等材料的;
(二)明知不符合我校有关专业体检要求,但故意隐瞒自己真实健康状况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来华留学生招生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入学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应当要求其限期出境。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体检复查过程中发现因身心健康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视情况建议其退学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要求其回国治疗、休养。国际往返旅费及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报到截止日起14日内,来华留学生本人应持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全额奖学金生可免)到国际教育中心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国际教育中心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堂教学以及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请假3日以内且未离开福州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3日以上或离开福州的,经辅导员初审后,报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国际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留学生请假期间在外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返校的,可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延长请假时间并提供相应证明并在返校后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每学期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日,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30日。超过请假最长时限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审批赴校外从事学习科研活动的除外。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生的课程安排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留学生可向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免修以下课程:
(一)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留学生汉语水平已达到HSK5级的,可申请免修对外汉语相关课程;
(三)来自官方语言为英语国家的来华留学生,或来自非官方语言为英语国家的来华留学生雅思成绩达到6分、托福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可根据我校公共课程学分互认有关规定免修英语课程。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课程以60分为合格。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而成,教师根据各门课程特点制定考核方案来评定考核成绩,同一课程中应当对中外学生采取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对旷考、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成绩记载为0分,且不予补考,应当参加重修。
第二十四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来华留学生的缓考、补考、重修适用学校统一规定。
第五章 学籍异动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应当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原则上不得跨学科门类及学位类别转专业。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申请变更专业限1次。
第二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转专业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学院和接收学院同意同意,并通过转入专业的语言能力及学术能力考核后,报教学发展中心审批,并报国际教育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课程,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未修课程应予补修。因学生主动申请转专业而导致学习时间延长而产生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授课语言为中文的,不得申请变更为英语授课。原录取英文授课的,不可申请变更为中文授课。
第二十九条 在校来华留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获得福建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纽约国际手机登录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资助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状况,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0日的;
(二)因特殊原因和困难等,学校认为须休学或需暂时中断学业超过30日的。
第三十一条 休学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学发展中心批准、国际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的休学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如需继续休学,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休学次数累积不超过2次。
第三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获准休学后,学校予以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奖学金生休学期间当年奖学金停止发放。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开学前3个月,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需同时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复学建议,经培养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学发展中心批准、国际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4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而连续14日不参加学校教学活动;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八)接受学校退学劝告的;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来华留学生作退学处理以及取消学籍的,由培养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后,报教学发展中心批准后交国际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主动提出退学的来华留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退学的,还需附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经培养学院同意后,其余程序同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退学、取消学籍决定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本人难于联系的,由国际教育中心在中心网站公示1周后视作已送达。
第三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对退学、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处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来华留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来华留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来华留学生的学位授予除有专门规定外,参照学校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生,毕业时中文水平应当达到HSK5级。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HSK4级。
第四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后,来华留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提出课程重修申请,课程重修成绩合格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习满1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适用中国学生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