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外院外〔2021〕 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知华、友华、爱华的国际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纽约国际手机登录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榕外院学〔2018〕143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生在休学及在校外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开除学籍除外)给予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为:自处分文件下达日起,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复查决定与原处分决定发生变化的,按复查决定执行,但复查后减轻处分的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但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
(二)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
(三)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四)在违纪行为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
(五)有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等立功表现;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
(二)屡教不改,多次违纪;
(三)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
(五)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劣;
(六)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者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
(七)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八)一学年内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两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多次违纪的,最终处分将在当学年已受最高处分的基础上逐级加重;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初次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比较轻微,且经过教育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可以申请服务消过;服务期间表现良好且未出现违纪行为的,原定处分不再作出。
第八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处分通知》告知本人。如学生有异议,本人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国际教育中心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九条 学院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并做出处分决定书。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学生,并由本国籍学生代表进行二次告知,同时提示学生有申辩的权利。申辩需在收到处分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提出,学生可委托他人作为其申辩代理人,并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学院应当保障被调查学生的陈述、申辩权,不得因 其陈述、申辩而对其加重处分。
非学历留学生处分决定由国际教育中心做出。学历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研究后报国际教育中心审核,召开来华留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决定并报校务会研究;开除学籍处分以及退学处理,应当在上校务会前由校务中心进行合法性审查。
处分结果由学院抄报学生发展中心、国际教育中心,需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际教育中心上报。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国际教育中心办理离校、离境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上报公安机关注销居留许可。处分生效15日后,如个人物品仍未清理,按照放弃所有权处理。
第十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通过网络平台送达的,在学生收到文件并回复确认后视为直接送达。
(二)公告送达:学生不在本地、拒绝签收或难以联系的,在学院网站或布告栏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由国际教育中心负责将其处分决定材料存入档案,并录入全国来华留学信息管理平台。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有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国际教育中心召开来华留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可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所在学院可延长处分期,但延长期限不多于原处分的期限;受到记过以下处分,在处分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原处分期解除后方可执行新处分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正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离校时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处分解除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其缴费退费按相关文件执行,所在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行为触犯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相应机关,并由国际教育中心通报相应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章 分则
第十四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安全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组织、策划、参加、支持或鼓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创作、传播侵犯中国风俗习惯、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对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国家利益造成危害性影响的言论、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持有、吸食、注射、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组织开展社会政治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从事任何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就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宣告缓期执行)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妨碍公安、司法、安保人员执行公务但免于处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因个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入境或变更住宿地址24小时之内未向居住地的公安部门办理住宿信息登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签证、居留许可超期3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3.签证、居留许可超期4-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签证、居留许可超期7-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5.签证、居留许可超期10-29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签证、居留许可超期30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签证、居留许可超期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安全规章制度,未被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传播中国国家机密或处于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对外交流活动中损害中国国家、社会、学校声誉及相关权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相关信息保密制度,泄漏或私自转让其他个人、组织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园楼宇内、人员密集场所或重点防火区域存放、使用明火器具、加热升温电器、炊具等违禁器具;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楼宇内通道、道路、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乱堆乱放杂物、私拉电线,造成遮挡消防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影响他人通行的,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楼宇内存放各类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楼宇内为各类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室内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挪用、破坏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供电变电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擅自组织违法违规的群体活动,或在组织群体活动中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到非游泳区游泳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因违反校内相关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表、传播有损集体或他人正当利益的信息(例如言论、文章、图片、影音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阅读、转载、传播各类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妨碍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恶意篡改、删除他人数据,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相关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参加或组织他人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或暴恐活动的,依照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校园内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的,给予记过处分;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或传播宗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包括建立宗教团体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运营或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非法宗教宣传、参与或强迫他人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持有、观看、传播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相关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介绍、强迫他人加入邪教、迷信、宗教、暴恐组织,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或暴恐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所在地区或学校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书面同意,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信息,或组织、参加相关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毁、侮辱校旗、校徽的,或有其他损害学校形象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校园内宣传、推介、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不良网络贷款,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不良网络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参与传销或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进行各类经营活动,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传播宣传品,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在个人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各类交通营运、旅游业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组织未经登记批准的学生组织、社团协会开展活动,或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转借、伪造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学校各种证卡账号,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其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自留宿本学院非本寝室人员或住宿在他人寝室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本校其他学院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外籍人员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寓煽动滋事、噪音扰民、摔砸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或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寓厨房、楼道等公共区域存放个人物品,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公寓内饲养宠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私拉电线(包括公寓内给电动车充电)、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明火烹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上述行为发生在个人房间内的从重处理;
(五)未经请假多次晚归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寝室床位或私自调换寝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按要求私自接待访客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走读手续,擅自校外居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申请走读的过程中伪造证明、虚构事实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变更走读居住地点不向学校通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寓相关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恶化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或故意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接引发打架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事件发展过程中,采取不当行为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恃强凌弱、蓄意报复殴打他人的;
2.闯入他人所在寝室、教室等生活和学习场所威胁、恐吓或打人的;
3.参与群体性斗殴事件的。
(六)其他打架斗殴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发起、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或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制作、传播、组织观看淫秽色情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侵犯他人隐私,或有偷拍、偷窥、猥亵、性骚扰、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贩卖、传播违法书刊、电子影音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公共场所言行有悖社交礼仪、公序良俗的,影响他人且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破坏公共卫生,经学校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以欺骗、引诱、威吓等方式与他人交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实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谩骂、诬陷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持械威胁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恶意处置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冒用其他个人、组织名义,侵害其利益,或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侵犯他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未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还赃款、赃物外,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所涉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所涉财物的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二)所涉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作案者提供作案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以作案人最终实际获益金额,比照以上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五)其他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为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其他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学风、课堂、实验、实习纪律或规定,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离校未请假(含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达72小时(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达120小时(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4.达一周(7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两周(14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行为认定依据纽约国际手机登录课程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在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非教学环节规定的课程考试中,对违纪、作弊者的行为认定参照纽约国际手机登录课程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研等活动中或未正式发表的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习、学术、学风考评、考试纪律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的,除计入诚信档案外,依照下列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虚构、隐瞒或私自变更个人信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外出失联48小时以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谎报个人或家庭经济状况,骗取资助或借款的;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借用、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证书、推荐信等有关资信证明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虚构事由、材料办理请假、外出、居留等事项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其他因诚信缺失、弄虚作假行为对他人或组织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含通过服务消过的学生),处分期内不能参加违纪学年评奖评优,违纪行为发生在各类奖励或优秀授予前的,将取消相应资格。
第三十条 违纪学生(含通过服务消过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会长等;通过服务消过的违纪处分不再录入全国来华留学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撤销(或者按规定程序提请颁发、授予机构撤销)学术、品行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及证书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